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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钟某某与自贡某环境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日起,自贡某环境管理公司雇佣钟某某从事环卫工作。2022年11月22日,案外人华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正在道路上清理垃圾的钟某某发生碰撞,致钟某某受伤。钟某某经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二级伤残。自贡某环境管理公司未依法为钟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引发争议,经仲裁程序后,钟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自贡某环境管理公司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等。



裁判结果


针对罗某等人已诉至法院的12起劳动争议案件和173起潜在劳动纠纷,承办法官多次实地走访,充分调查核实,采取针对性应对举措。一是突出示范引领,“预防为先”理念贯穿纠纷化解全过程。采取调审结合的方式,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处理,充分发挥“精办一案、调和一片”引领作用,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处理思路,促成其他案件顺利调解。二是多方协调联动,释法明理引导企业拟定化解方案。联合人社、工会等多方力量,积极与公司协调对接,并向负责人宣讲劳动领域法律法规,释明公司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及法律后果,引导、督促公司及时拟定化解方案。三是延伸司法职能,司法建议为企业良性发展“把脉开方”。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针对该公司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发送司法建议,提出整改措施,促进企业管理精准施策。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下,该公司主动与未起诉的173名劳动者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支付经济补偿共计3,500,051.65元;对已诉至法院的12起案件,公司均及时、主动履行案涉生效裁判文书。至此,该起群体性劳动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但获得基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已经为工伤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本案中,自贡某环境管理公司未为钟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故钟某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待遇。如何合理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应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首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对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作出禁止性规定。其次,若保留劳动关系仅能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在没有工伤保险基金作为保障的情形下,钟某某能否定期、足额、长期地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依赖于自贡某环境管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存续期间,对钟某某而言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较高的风险。最后,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因工伤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遂判决自贡某环境管理公司支付钟某某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1417782.67元。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相关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限制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权利,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既未按月支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又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导致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本案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既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确保职工在发生工伤后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亦能分担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避免用人单位因重大工伤事故承担巨额赔偿,维护和谐、有序的用工关系。同时,在本案判决后,基于本案的示范效应,该公司另一起涉超龄环卫工人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也通过调解得以高效、妥善化解。法院通过上述两案发现,实践中环卫企业因不熟悉政策,普遍存在未为超龄环卫工人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形,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不仅劳动者维权难,企业也面临巨额赔偿。为此,自贡中院积极向市城管执法局、市人社局发送司法建议,联合建立超龄环卫工人工伤保险争议预防化解协调机制,扩大超龄环卫工人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截至目前,全市超龄环卫工人工伤保险参保率达73.2%,司法建议获评2025年度全省法院优秀司法建议。


本文关键词: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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