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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核心是“三工原则”——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缺一不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25年11月人社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对这三个要素进行了细化:“工作时间”不仅包括法定或约定的上班时间,还包括加班时间、完成临时指派任务的时间等;“工作场所”涵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工作所需的合理区域;“工作原因”则要求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因果关系。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例如,上班前调试设备、下班后清洗工具时受伤,都属于这一情形。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伤害源于个人冲突而非工作职责,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例如某建设公司升降机操作员邵某因工作催促与工友发生争吵,后主动挑衅、使用铁钩和热水攻击对方,最终被对方打伤。法院认为邵某的伤害是其挑衅行为的直接后果,与工作职责无关,驳回了其工伤认定请求。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意见(三)》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同时,“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法律文书或法院生效裁决为依据。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以下三种法定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导致伤亡的。


律师提示: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应在法定时限内(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单位不申请的,劳动者可在1年内自行申请)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注意保留现场证据、医疗记录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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