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规定: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进行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2)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虽然上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中的表述为“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其中有“可以”的表述,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中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应受理”此类工伤认定申请,显然是明确了社保行政部门不能拒绝。
三、另外,在《最高院关于共同推进社会保障领域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24〕722号)中也规定:8.不需要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工伤认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一)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