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建筑公司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刘某。2021年8月,刘某招用张某到工地工作。2021年10月10日,张某在作业时从高处坠落受伤,诊断为腰椎骨折。
生效判决已确认某建筑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2023年3月14日,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某建筑公司对张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鉴定,张某为八级伤残。
张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予以支持。某建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并非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前提条件。在建筑工程转包给个人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刘某,刘某招用的张某在施工中受伤且已被认定为工伤。虽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某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法院判令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实践中,有的承包人为了规避劳动法义务,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此类组织或个人往往没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违反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意见(三)》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此类工伤认定申请,从制度层面破除了维权壁垒,让违法分包企业无法再通过“层层转包”规避工伤保险责任。
律师提示
对于农民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即使与用工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要是在违法转包、分包的项目中因工受伤,仍然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并要求有资质的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对于建筑企业等用工单位:违法转包、分包不仅不能规避工伤责任,反而可能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建议依法为所有用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合规经营。
对于所有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不要因为“没有合同”“没有劳动关系”就放弃维权。及时收集证据、申请工伤认定、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确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