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保靖县某经营部是一家从事装修装饰材料批发兼零售的个体工商户。从2024年年中开始,被告张某为装修房屋,陆续从该经营部购买水电、洁具、灯具等材料。2025年1月结算时,张某尚欠货款36000元。因资金紧张,张某向经营部出具借条,约定于2025年2月前一次性付清欠款,如到期未还,每月按欠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即每月1800元。
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张某仍未支付货款。多次催要无果后,经营部将张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双方约定的月利率5%的违约金标准明显高于一般的资金占用损失。在张某申请调整违约金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张某逾期付款的时间长短、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年利率4.65%计算(即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的1.5倍)。
【律师说法】
本案对于合同违约金约定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清晰的司法回应。《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法律设立违约金制度的首要目的,是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而不是惩罚违约方。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远远超过实际损失,就违背了立法的初衷。对此,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注意以下几点:约定违约金应量力而行,并非越高越有利;最好在合同中明确损失的计算方式,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更容易举证;若对方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应敢于向法院申请调整。
普法提示:
· 理性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不是写得越高越好,过分畸高的违约金条款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 明确损失计算方式:在合同中约定具体损失计算标准(如按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有利于守约方在诉讼中举证;
· 及时申请调整:如被要求承担畸高违约金,可依法向法院申请适当减少;
· 诚信履约是根本:无论合同条款如何约定,诚信履约始终是避免纠纷的最佳路径。
温馨提示:以上案例为根据司法实践编写的普法案例,供参考学习。具体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建议当事人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获得针对性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