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
王老板向赵总供应了一批价值30万元的设备,合同约定:“货到后30日内付款,逾期每日按总货款的5%支付违约金。”赵总拖欠了4个月才付款。王老板起诉要求支付货款30万元,并按照每日5%计算违约金,总额高达18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每日5%明显过高,远超实际损失,依法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期间的利息损失。最终赵总仅多支付了2.4万元违约金。
法律要点解析:
1. 违约金可以约定,但过高会被法院调减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超过实际损失30% 即为“过分高于”,通常会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4倍之间调整。
2. 违约金与逾期利息可否并用?
如果合同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原则上不能重复计算。法院会要求当事人选择其一,或者将违约金视为对利息损失的补偿。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照常计算,另加计违约金”,且两者总和未明显超过实际损失(如资金占用损失),也可能得到支持。
3. 没有约定违约金,怎么计算?
如果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卖方可以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可以以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一年期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
普法提示:
· 约定违约金要合理,建议写为“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货款的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25%)支付违约金”,这个比例一般不会被调减。
· 不要写“每日5%”“每日1%”等高额违约金,写了法院也不会支持,反而增加诉讼费。
· 催款时注意诉讼时效:货款债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应付款日起算。每次催款(要有证据)可以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 建议在合同中加入律师费、保全费由违约方承担的条款,增加对方违约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