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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安小某、刘某与安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反家暴刻不容缓,多方合力为受害者“撑腰”

——安小某、刘某与安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刘某(女)与安某(男)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安某与刘某多次发生肢体冲突。2024年7月,安某酒后与其女安小某发生争吵,并威胁、辱骂安小某。安小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当地派出所出警并对安某作出《家庭暴力告诫书》予以训诫。同月,当地派出所代安小某、刘某向人民法院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某因家庭琐事与刘某、安小某发生争吵,并殴打、侮辱、威胁刘某、安小某,给其身体及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属于家庭暴力行为范畴。因安小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刘某与安小某因受威胁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地派出所代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安某对安小某、刘某实施殴打、侮辱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安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安小某、刘某;禁止安某在安小某、刘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安小某、刘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本案中,安小某、刘某因安某的暴力、威胁等行为难以自行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地派出所接到报案依法对安某予以训诫,并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分别送达当地村居、妇联等部门协助执行,消除受害人害怕遭受威胁、报复的后顾之忧。多部门凝聚合力,有效预防、震慑家庭暴力行为,引导支持家暴受害者依法维权,共筑防范家庭暴力的“铜墙铁壁”。


本文关键词: 家暴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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