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登记离婚)程序,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个30天(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第二个30天(申请领证期) :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简言之,协议离婚最短需要31天(申请当天+冷静期30天,然后在第31天可共同前往申请领证),最长可能因一方撤回申请或双方未按期申领而无效。如果一方撤回申请,另一方坚持离婚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因家暴等紧急情形需要快速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此类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需经过冷静期程序。
——
以上文章系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编写的普法宣传材料,仅供参考,不构成本所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婚姻家事案件情况复杂多样,个案情况可能存在差异,如遇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携带相关材料至本所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针对性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