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配遗产
——孙某1与孙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李某生前育有二子一女,即长子孙某1、次子孙某2、女儿孙某3。李某的丈夫早年病故,此后一直独自生活。随着年龄增长,李某身体状况逐渐变差,患有多种慢性疾病,生活自理能力下降。在李某晚年需要照顾期间,孙某2将李某接至家中,与李某同吃同住,并负责李某的日常起居、就医陪护等。孙某1、孙某3偶有经济资助和探望。李某去世后,留有银行存款、房产一套,未留有遗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晚年生活期间,孙某2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提供了持续、全面的生活照料、经济支持和精神关怀,应认定“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其他子女虽然尽到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相较于孙某2的付出,其承担的赡养义务相对较轻。综合考量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的程度、共同生活情况,判决孙某2分得遗产的50%,孙某1、孙某3各分得遗产的25%。
典型意义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查各继承人实际履行赡养、扶助义务的具体情况下,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适当多分配遗产,既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又将情理与法理融合,充分肯定和鼓励子女切实履行赡养父母的行为,有利于激励家庭成员孝老爱亲、互帮互助,推动亲情关系和谐美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