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载律师事务所

028-61399095

四川法载律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
首页   > 案例中心  > 合同纠纷
028-61399095
联系电话(节假日无休)
服务时间:9:00-18:00
联系地址: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1栋14层7号
【以案释法】以虚假合意签订合同掩盖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无效!

案情简介:

某材料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材料公司将厂区、设备等资金整体出租给实业公司经营。之后,材料公司以实业公司欠付租金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实业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并解除租赁关系。

实业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实质是为帮材料公司规避债务签订的虚假合同,双方真实法律关系为合伙关系。实业公司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支出凭证、生产销售单据等证据,用以证实双方自2020年5月起共同经营厂区,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全程参与生产管理、人员安排与利润沟通,实业公司实际投入资金、改造厂房、购置设备,双方共担经营成本。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法律关系不能仅依据合同名称,需结合当事人真实意思与实际履约情况综合判断。

经查,案涉协议签订时,材料公司身负大额债务,存在为防止资产被债权人侵占、哄抢而以租赁形式掩盖真实合伙关系的可能。且在协议签订后,材料公司未实际向实业公司移交厂区的经营控制权,其法定代表人持续参与生产经营、人员管理、工资发放,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多次提及“合伙经营”“共同合作”“清算利润”等内容。实业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首笔租金,反而投入资金改造厂房、购置设备、支付工人工资与水电费,实际承担了经营成本,材料公司亦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实业公司主张过租金。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双方签订《租赁协议》的行为属于“通谋虚伪表示”,并非真实的租赁合同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案涉《租赁协议》因系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

结合双方共同经营厂区、共担成本、共享利润的实际履约行为,法院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合同关系。双方在合伙终止后未就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材料公司依据无效的《租赁协议》主张租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商事活动以诚信为基石,合同效力的评判始终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纸书面合同无法改变当事人真实的合意与实际履约行为,刻意通过名实不符的协议规避法律义务,转嫁经营风险,既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也终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厘清了租赁合同与合伙合同的法律边界,明确否定了通谋虚伪行为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对个案纠纷的公正审理,更是提醒市场主体: 

1.商事合作中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以虚假合同掩盖真实交易目的;

2.区分租赁与合伙的核心边界:租赁关系以转移标的物使用权、支付租金为核心,出租方不参与经营、不共担风险;合伙关系以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为本质特征,二者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方式差异显著;

3.交易过程中应留存完整的沟通记录、履约凭证,发生争议时可作为还原真实法律关系的关键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唯有直面真实交易关系,规范缔约行为,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助力营造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本文关键词: 合同纠纷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