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直接的权利和利益(如分红权、知情权、表决权等),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可能是公司、其他股东、董事、高管等)提起的诉讼。常见的股东直接诉讼类型:
✱股东知情权之诉: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公司拒绝或设置不合理障碍,股东可起诉要求公司履行义务,案由通常为“股东知情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纠纷之诉:涉及股权变更登记受阻等问题,股东可起诉公司履行配合义务,变更股东名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通常案由为“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或“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决议瑕疵之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案由通常为“公司决议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二、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在公司利益受到董事、高管、控股股东或外部主体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责任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赔偿公司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188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89条第一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89条第二段“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89条第三段“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89条第四段“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二者的区别与辨析
股东直接诉讼核心特点是诉讼目的是维护股东个人利益,胜诉后的赔偿或利益直接归属于起诉股东个人;而股东代表诉讼(也称派生诉讼)核心特点是诉讼目的是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胜诉后的赔偿归属于公司,而非起诉股东个人。
最重要的一点是,股东代表诉讼存在前置程序,必须先穷尽公司内部救济,例如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30日内未答复、拒绝起诉或情况紧急时,方可起诉!因此,股东诉讼第一步应明确是股东直接诉讼还是股东代表诉讼,若是股东代表诉讼,应经过前置程序,否则容易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股东维权的核心是“找对路径”,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不能混用。两种诉讼需要固定的证据及必经的程序大不相同,确定好诉讼类型,才能针对性地准备证据,避免因程序瑕疵或主体错误错失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