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0年4月,黄某与重庆某舞蹈培训公司签订合同,支付3000元购买一年期舞蹈培训服务。然而仅过了两个月,培训机构便单方面通知:原培训场所停止教学,消费者需转至其他地点上课。新培训地点离黄某住所很远,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大幅增加。黄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却遭到拒绝——合同中竟写着“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到场培训的,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培训地点的远近对消费者的选择有重要影响,经营者单方变更培训地点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最终判决培训机构退还黄某剩余培训费2473.97元。
【法律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预付式消费中的“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依法无效。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恶意逃避退款的,构成欺诈的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1. 慎选商家:办卡前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了解经营者的资质、经营状况和信誉;
2. 理性充值:根据实际需求购卡,尽量避免一次性大额充值或选择期限过长的服务;
3. 签订书面合同:将使用规则、有效期、退款条件等以书面形式明确,切勿轻信口头承诺;
4. 保留凭证:妥善保管合同、发票、付款记录等证据;
5. 及时维权:权益受损时,可拨打12315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