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A公司承包某村工程改造项目,将部分施工内容交由B公司实际施工。为保障工程项目施工安全,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被保险人为A公司,保险费由B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予以承保且知晓存在A公司以外的实际施工方。
施工期间,B公司违法将工程转包给小甲施工,小甲雇佣小乙在工地作业时,因支板断裂导致小乙从高处坠落受伤。小乙另案提起诉讼,法院判决B公司与小甲对小乙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已实际支付赔偿款项20余万元。其后,A公司出具《索赔权益转让声明》,将涉案工程的保险理赔权益转让给B公司,但保险公司拒赔。B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0余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业人员”为与被保险人即A公司存在劳动、劳务关系的人员,小乙并非被保险人A公司的雇佣人员,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从业人员”,A公司对小乙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总承包单位投保安责险,实际施工方工人是否属于保障对象,保险合同中限缩“从业人员”的格式条款能否作为拒赔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安责险要由相应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投保。上述规定表明,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均可投保安责险,其中,高危行业、领域实行强制性投保,其目的在于保障施工区域内实际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权益,投保主体可以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承包单位。实践中,建设施工领域部分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与总承包单位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劳动或劳务关系,若将安责险的“从业人员”机械限缩为与总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劳务关系的人员,则有违该险种设立的公共政策目的和行业现实。本案中,小乙作为案涉工程改造项目实际施工方雇佣的人员,系在保障施工区域内实际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属于安责险的保障对象。关于保险合同中限缩“从业人员”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未就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未注意或理解该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本案中,保险公司承保时明确知晓实际施工方为B公司且保险费由B公司承担,却仍在格式条款中将“从业人员”限定为与被保险人即A公司存在劳动、劳务关系的人员,该约定实质上限缩了承保范围,属于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投保人没有注意或理解该条款。因此,该限缩“从业人员”的格式条款不能成为保险公司的拒赔依据。综上,小乙作为安责险的保障对象,在保险单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因支板断裂坠落受伤,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亦属于保险事故,就B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的赔偿部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B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0余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释法
安责险是国家运用保险机制分散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事故受害人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建设施工领域,部分直接从事高空、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工人,实际为分包单位、实际施工方招用的人员,与总承包单位往往不存在劳动劳务关系,事故发生后“伤者是否属于从业人员”成为理赔争议的焦点。
审判实践中,此类纠纷集中反映出三方面问题:对“从业人员”作机械化、限缩性解释,将保障对象限定为被保险人的自有员工;在格式条款中限定从业人员范围,却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部分保险公司承保时明知存在除总承包公司之外的其他施工主体,仍承保收费,出险后又拒赔,承保与理赔存在双重标准。对此,应从三个层次把握。其一,保障对象的认定应坚持目的解释。安责险具有强制保险属性和公共政策目的,旨在为直接暴露于施工风险中的人员提供保障。总承包单位自有人员多从事管理、技术工作,真正在危险岗位作业的恰是分包人员,若将“从业人员”限缩为自有员工,最需要保障的人反被排除,投保目的落空,与立法目的相悖。因此,保障对象的认定,关键看其是否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区域内、为完成承保工程而实际作业,而非看其与投保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分包单位、实际施工方雇佣的现场作业人员均应纳入保障范围。其二,格式条款的限缩约定应受严格规制。对“从业人员”范围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依法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限缩承保范围、实质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属于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保险人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投保人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其三,保险人应受诚实信用原则约束。承保时明知实际施工情况仍承保收费,足以使投保人形成保障覆盖现场作业人员的合理信赖,出险后又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赔,前后矛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在此提醒,安责险投保主体投保时应核对承保项目、施工区域、人员范围及责任限额,留存分包合同、用工记录、事故证明和赔偿凭证;保险机构应规范格式条款,主动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并留存证据,承保时知悉实际施工情况的,出险后应及时核定、依法理赔。安责险事关一线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和安全生产治理大局,投保人与保险人均应善意行权、诚信履约,使这一法定险种真正成为安全生产的风险屏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来源:枣庄市市中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