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后,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特别提醒:“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即法律不保护拥有权利却疏于维护的人。权利需要主动主张,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行使权利,注意保留催收记录、书面函件、通话录音等主张权利的证据,及时协商和解、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防止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利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