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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的“新武器”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规定被业界视为债权人维权的重要“新武器”。


一、什么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原本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缴纳出资。但当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新《公司法》赋予了债权人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权利。与以往相比,新规定大幅降低了适用门槛——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不再要求公司具备破产原因。


典型案例: 甲经销部起诉乙公司、丙公司获得胜诉判决后,因两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被终结执行。甲经销部发现丙公司股东丁某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遂申请追加丁某为被执行人。法院认定丙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丁某的出资期限应当加速到期,支持了甲经销部的请求。


二、债权人如何行使这一权利?


实践中,债权人主要有两种路径:一是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二是在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后,另行起诉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对加速出资的法律效果采取了“入库规则”,即股东应先将出资缴纳给公司。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观点支持债权人可直接要求股东向其清偿。


三、律师提示


新《公司法》为债权人提供了全新的救济路径,但实务操作中仍存在诸多细节问题。建议债权人在公司出现经营异常或债务违约时,及时核查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保留相关证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选择最有利的维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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