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载律师事务所

028-61399095

四川法载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
首页   > 案例中心  > 刑事辩护
028-61399095
联系电话(节假日无休)
服务时间:9:00-18:00
联系地址: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1栋14层7号
【以案释法】危险驾驶罪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案情简介

2024-06-1-055-016(人民法院入库案例)

2024年1月27日上午,被告人戴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前周路驶往体育场路,后沿文居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前方等红绿灯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4.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戴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事故对方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日作出(2024)浙0111刑初17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理,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44.2毫克/100毫升,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醉驾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应从重处罚,且一般不适用缓刑。同时,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自愿认罪认罚的  ,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适当调低刑期和罚金数额。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认罪认罚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四)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本文关键词:
相关知识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