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年过六旬的王兰常年饱受颈肩腰腿痛困扰,就医收效甚微。经由广场舞队友介绍,她前往商业街一家中医调理门店就诊,负责人黄某身着白大褂,店内挂满康复锦旗,出示中医康复理疗师证书,自称行医十余年,擅长针灸调理筋骨病痛。
王兰轻信对方说辞,签订调理协议,花费3800元办理16天针灸疗程。前期数次理疗后,身体酸痛稍有缓解,王兰对黄某深信不疑,还主动引荐亲友就诊。不料疗程第十二天,做完针灸后王兰突发喉咙肿痛、呼吸困难,黄某谎称是经络疏通的正常反应,又安排她做放血疗法加固疗效。
做完放血治疗,王兰持续高烧、咳嗽不止,女儿连夜送医,确诊侵入性操作引发肺部感染。医生表示,针灸属于医疗行为,器械消毒不到位、操作不规范,极易诱发严重感染。家属向黄某追责,对方态度强硬,拒不担责还拉黑联系方式。
气愤之下,王兰女儿携就诊凭证向卫健局举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门店经营范围仅限健康咨询、普通理疗,不具备医疗资质;店内摆放针灸器械、中药材,留存患者诊疗记录,早已超出理疗门店范畴。经查,黄某仅持有康复理疗师技能证,未取得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长期违规开展针灸诊疗、收取诊疗费用,属于非法行医。
卫健局依法作出处罚:没收涉案药品、医疗器械,罚款8万元。黄某拒不认罚,申请听证辩解,声称自己仅做理疗、不属于行医。执法人员援引法规释法:针灸、放血属于诊疗活动,仅有理疗证书无权开展医疗操作。
听证复核后,部门维持原有处罚决定。可黄某百般推诿,以没钱、处罚不公为由拒不履行处罚,刻意躲避执法催告。最终卫健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处罚合法合规,黄某除足额缴纳8万元罚款外,还需补缴逾期滞纳金,拒不履约将被查封财产、划拨存款。历经近两年,这起非法行医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也警示大众:理疗≠行医,无证开展针灸诊疗,一律属于违法行为。
专家说法
贾如刚 都江堰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什么是非法行医中的“非医师行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非医师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擅自开展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同时根据相关诊疗规范,针灸属于中医非药物诊疗活动,属于医师执业范畴,无资质实施该行为即构成非医师行医。
法律是如何规定行政处罚滞纳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本案中滞纳金为8万元,未超过本金,符合法律规定。
黄医生声称自己做的是“中医康复理疗”,如何区分合法理疗与非法行医的边界?
本案中黄医生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针灸属于侵入性诊疗手段,必须由具备医师资质的人员在合法医疗机构内实施。而普通康复理疗仅指非侵入性的物理调理服务,不得涉及诊疗行为。黄医生以“康复理疗” 为名实施针灸诊疗,属于混淆边界的非法行医行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的患者王兰因黄医生的行为遭受健康损害,能否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未认定直接因果关系,患者仍可就已发生的合理损失,依据过错责任原则主张赔偿。
合法开展中医针灸服务,人员需要具备哪些资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开展中医针灸服务的从业者应当具有中医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在哪些情况下会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①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②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③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④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除了个人资质,合法的中医诊疗机构还需遵守哪些合规要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中医(综合)诊所备案证》方可开展执业活动;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业务,不得超范围执业;必须使用取得医师资格并注册的医务人员;需妥善保管诊疗记录、药品器械采购记录等资料,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