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4年2月,张某在某网络店铺以8088元购买了一部手机。店铺页面明确标注“7天无理由退货”。收到手机拆封后,张某发现手机边框有黑点,未激活便立即联系客服要求退货。但客服以“已拆封产品无质量问题不支持退换货”为由拒绝。
商家辩称,商品页面标注了“7天无理由退货(拆封后不支持)”“3C数码类商品一经激活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等内容,是张某忽略提示在先。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未能证明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了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包装本身并非商品的一部分,只有拆开包装消费者才能拿到实物,这与消费者的消费目的和权利行使相关联。最终判决支持张某退货退款。
【法律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以下四类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未经消费者确认的,不得拒绝退货。
【律师提醒】
1. 了解例外情形:并非所有商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购买定制商品、生鲜食品等要特别注意;
2. 注意确认程序:如果商家在购买流程中设置了“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确认选项,且您点击了确认,则可能无法退货;
3. 保证商品完好:退货商品应当保持完好,但“完好”不等于“未拆封”——拆封查验是消费者的合理权利;
4. 及时行使权利:七日期限自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逾期将丧失无理由退货权;
5. 运费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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