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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鸭肉冒充鹅肉并售卖,是否构成犯罪?

导读

2026年6月9日,网传图片显示,此前在北大等高校附近摆摊走红的“鹅腿阿姨”的摊主陈秀凤在一个团购群内发布群公告,称因被举报,“正在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原材料是鸭腿,以后都会给大家写清楚,介意请勿下单,鹅腿阿姨叫了十几年了,不存在欺诈等行为”。北京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6月11日通报称,该局“正在对陈秀凤涉嫌误导消费者等行为进一步核查,下一步将依法依规处置”。那么,对于假冒食品原料(如将鸭肉冒充鹅肉、将猪肉冒充牛肉)并售卖的行为在刑法上如何评价呢?


一、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发布7起“3·15”司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四:某皆烤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消费者以为自己买的是羊肉串、牛肉串,殊不知竟是“猪肉”冒充的。2021年起,某皆烤公司实际经营人章某、采购部负责人张某明,先后与梁某山等人合谋,利用梁某山实际经营的公司及他人公司,生产以猪肉为原料的“手工牛肉串”“手工羊肉串”等假冒牛羊肉制品,并借助应用软件“某皆烤”,将这些假冒牛羊肉制品销售给上海、江苏、浙江等地的数百家餐饮店铺。在2023年4月至8月期间,累计销售假冒牛羊肉制品共计人民币240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某皆烤公司等处查获假冒牛羊肉制品共计1,000余箱。经检测,上述手工牛肉串、羊肉串瘦肉部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及羊源性成分,但均检出猪源性成分。

(二)法院判决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皆烤公司伙同被告人梁某山等共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某皆烤公司、章某、张某明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梁某山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某皆烤公司、章某、梁某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明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据此,法院对三名被告人判处七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至九十万元不等,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一百万元。

(三)典型意义

猪肉假冒牛羊肉不仅是商业欺诈,更是可能危及公共健康的犯罪行为。在制假售假过程中,为掩盖猪肉口感,有些不法商家可能使用染色剂、防腐剂甚至工业原料,消费者食用可能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威胁。若猪肉来源不明,还可能携带寄生虫、细菌,增加食源性疾病风险。同时,假冒行为挤压正规商家的生存空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对此,上铁法院以司法手段重拳出击,给予违法行为严厉打击。

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及餐饮经营者,要提升鉴别能力,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牛羊肉”应谨慎购买,优先在大型商超、品牌肉铺购买,索要并保存购物凭证,避免购买流动摊贩或无证商家的商品。若怀疑假冒,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督,宣传普法,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推广食品溯源技术,促进食品供应链透明化。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八个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之二:罗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一)简要案情

2020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罗某为非法牟利,以20元/千克的价格采购鸭脯肉卷,后用鸭脯肉卷冒充肥牛卷,以32元/千克至44元/千克不等的价格销售至某大学餐厅等餐饮机构。2021年3月2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罗某经营的市场摊位内依法查扣尚未出售的冷冻“肥牛卷”20盒及24袋。经检测,上述“肥牛卷”中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检出鸭源性成分。罗某销售涉案鸭脯肉卷金额共计12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在产品中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达1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鸭肉价格低廉,不法分子以假充真,使用鸭肉冒充价格较高的牛羊肉对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因鸭肉外观和口感与牛羊肉有明显差异,不法分子通常采用添加牛油、羊油或者牛羊肉调味料等方式仿制牛羊肉味道,并采用肉干、肉卷、肉丸等不宜区分肉品原形态的方式加以掩饰,给消费者鉴别真伪造成困难。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学生切身利益,无论是自行经营还是对外承包,都应当加强监管,在食材采购过程中选择规范、有资质的供应商,并加强对食材的查验把关,确保为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餐食。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罗某销售伪劣产品金额总计12万余元,到案后认罪认罚,法院在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的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十万元罚金,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治作用。


三、张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挂羊肉卖鸭肉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一)简要案情

张某从浙江老家来上海打工。2011年7月,她听人介绍说生产假冒伪劣羊肉串比较赚钱,就打起了如意算盘。因为鸭肉成本相对羊肉要低得多,可以从中赚取差价。于是她在青浦区某厂房内,雇佣了十余名老乡进行加工。她从冷冻品批发市场批发来鸭肉,先放进厂里的冷库里冷藏,再把鸭肉从冷库中取出解冻、清洗,叫工人们切成块,并按照比例在鸭肉中放入盐、味精、香料、白糖和羊油等原料进行搅拌,用竹签穿好后再进行速冻,仿制羊肉串就出炉了。张某以“来百串”牌羊肉串对外销售,当被客户问及有无相关证照时,她以正在办理为由搪塞。2011年10月9日上午10时,警方抓获了张某,当场扣押价值近2万元的仿制羊肉串770包。后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鉴定,羊肉串中检出鸭源性成分。销售清单证实,自去年7月起至去年10月,张某销售假羊肉串金额达11.84万元。

(二)以案说法

青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伪劣产品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18,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四、陈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至2024年9月,被告人陈某在南通市崇川区某店,为降低成本牟取非法利润,其明知上家韩某售卖的调味牛肉串、羊肉串原料系猪肉,仍从韩某处购进并以牛、羊肉串的名义对外销售。经查,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4日,被告人陈某在美团平台共销售上述牛、羊肉串22064串,销售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5750.72元,利润39318.048元;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在饿了么平台共销售上述牛、羊肉串5576串,销售金额16616.48元,利润9936.432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明知万物皆烤平台售卖的福串门新疆风味羊肉小串原料系鸭肉,仍从平台购进并以羊肉小串的名义对外销售。经查,其共销售羊肉小串800串,销售金额396元,利润300.9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的销售金额为82763.2元,利润为49555.38元。

2024年9月5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检测报告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至2024年9月,被告人陈某在南通市崇川区某店,为降低成本牟取非法利润,其明知上家韩某售卖的调味牛肉串、羊肉串原料系猪肉,仍从韩某处购入并进行烤制后以牛、羊肉串的名义对外销售。经查,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4日,被告人陈某在美团平台共销售上述牛、羊肉串22064串,销售金额65750.72元,利润39318.048元;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在饿了么平台共销售上述牛、羊肉串5576串,销售金额16616.48元,利润9936.432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明知万物皆烤平台售卖的福串门新疆风味羊肉小串原料系鸭肉,仍从平台购入并进行烤制后以羊肉小串的名义对外销售。经查,其共销售羊肉小串800串,销售金额396元,利润300.9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的销售金额为82763.2元,利润为49555.38元。

2024年9月5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又查,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处扣押到一包福串门新疆小肉串。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退出违法所得49555.38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资料、购买记录等书证,证人韩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南通市某、南京市某出具的检测报告,侦查机关依法制作的搜查笔录以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禁止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三、退赔在案的人民币49555.38元(暂扣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福串门新疆小肉串一包(扣押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五、刘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系安顺市平坝张某某馆二店经营人员。2023年5月至2024年7月期间,刘某先后从贺某强处购进价值4.8515万元的鸭肉制品,加工后冒充鹅肉制品在其鹅肉馆内销售。2024年7月5日,平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鹅肉馆内查获尚未出售的鸭头、鸭肫、鸭掌、鸭肠、鸭腿、鸭翅等肉制品。经深圳市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查扣的鸭腿、鸭翅膀、鸭胗中检出鸭成分,未检出鹅成分。经核查,该期间刘某以鸭肉制品冒充鹅肉制品销售金额为22.190875万元。2024年10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平坝区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销货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菜单等;证人贺某强、孙某会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被告人刘某现场辨认及照片、证人贺某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以鸭肉冒充鹅肉进行销售,属于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达20万元以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同时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转自刑事法判解)


来源:刑事法判解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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