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7日,小丙向小甲借款2万元并约定2010年11月6日之前还款。小乙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即2010年11月6日至2012年11月6日。2026年5月28日小甲向法院起诉小乙承担保证责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小乙向小甲承担保证责任后行使追偿权向小丙主张垫付款,小丙拒绝偿还,小乙无奈将小丙诉至枣庄市市中区法院,要求小丙偿还垫付款。
庭审中,小丙辩称,案涉主债务诉讼时效早已届满,小乙对小甲享有合法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小乙作为保证人依法可援引时效抗辩拒绝还款,同时保证期间也已届满,但其主动放弃抗辩并代偿,该不利后果应由小乙自行承担,无权向其追偿。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能否向债务人追偿垫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保证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而自愿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不能产生法定的追偿权。本案中,小乙是小丙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小乙在与小甲的案件中享有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没有在该案件中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并承担了保证责任,代为偿还了借款,且小丙在本案中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并不同意给付垫付款,故小乙的诉请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庭审后,法院向小乙释明法律后果,小乙在知晓情况后自愿撤回起诉,枣庄市市中区法院于2026年6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小乙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生活中,不少人基于亲情、友情等作为保证人为借款提供担保,但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但要注意保证人的追偿权受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
关于保证合同的两个期限需要引起重视,一个是“保证期间”,另一个是“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的设立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限制保证人的责任,是对保证人权益的保护,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形式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内容。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在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如在诉讼中提出抗辩,则可以拒绝履行其义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裁判。
关于保证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做出了相关规定:一、保证人和债权人就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确定保证期间;二、没有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此种情况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三、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此种情况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较之前,对于保证期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相同之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不同之处在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关于保证方式。在保证期间范围内要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较之前有很大的改变,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受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保证人在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承担了保证责任,其追偿权将会因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而得不到支持。保证债务从属于主债务,主债务的存在是保证债务存在的前提。若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会影响法律对债权的强制力保护,此时主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债务人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并承担保证责任,则因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而不能追偿,除非债务人明确表示同意。
在此提醒: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保证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保证期限的约定。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保证人依法享有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权利是否主张影响其对债务人追偿权的行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枣庄市中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