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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该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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