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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指导性案例272号:艾某等危险驾驶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另案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取保候审期间,李某委托被告人聂某环“做局”诱使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为其“制造”立功表现机会,承诺支付聂某环报酬人民币2万元。聂某环委托被告人方某程选定被告人艾某作为醉驾被揭发对象,确定由方某程等人陪同艾某饮酒,并教唆艾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驾,再由李某揭发的分工方案。李某预付聂某环3000元报酬。

  2023年8月29日,被告人聂某环安排被告人方某程邀请被告人艾某聚餐,并提供汽车让方某程借给艾某驾驶,安排邝某等陪酒,席间方某程、艾某等众人均饮酒。李某叮嘱他人要让艾某喝白酒,以达到醉酒标准。为确保艾某酒后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聂某环假装偶遇出现在饭店门口,在艾某表示不敢酒后驾车时,教唆艾某驾车跟随其乘坐的汽车,经G42沪蓉高速公路回梁平城区,谎称若发现前方有警察检查,其会提前通知艾某。后艾某驾驶汽车搭载。聂某环将艾某在高速公路驾车的信息告知李某,李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揭发艾某醉驾行为。当日22时44分,艾某在梁平收费站出口被警察查获。经鉴定,艾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9.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法院判决

2023年8月底、9月初,另案被告人李某向被告人聂某环支付1万元报酬,并委托律师到公安机关调取其揭发材料,提供给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为其有立功表现的证据。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有立功表现,对其从轻处罚,于2023年9月13日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撤销原判,以诈骗罪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危险驾驶罪判处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2024)渝0155刑初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聂某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等。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主要争议焦点

本案中,被告人艾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对此并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教唆他人醉酒危险驾驶行为的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司法实践中,与醉驾者存在共同意思联络的情形多样,是否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应当结合行为人对促成醉驾行为所起作用、与醉驾者的关系、醉驾后果、刑事处罚必要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强令他人醉驾,情节恶劣的,应依法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对于仅以“不会被查处”、“喝得不多”、“查不出来”等言语对醉驾者进行鼓励,情节一般的,可不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聂某环等为了替另案被告人李某“制造”立功表现机会,反复唆使本无犯罪意图的被告人艾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对聂某环等被告人应当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论处,且相较于艾某,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更大,应当承担更重责任,故对聂某环等依法判处实刑,对艾某依法宣告缓刑。

  此外,关于另案被告人李某行为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李某为获得从宽处理,支付报酬,指使被告人聂某环等教唆被告人艾某实施犯罪并检举揭发,不构成立功。李某不仅提起犯意,还在聂某环等人“做局”教唆艾某危险驾驶过程中,与之保持密切联系、遥控指挥,其亦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且根据其犯罪情节应依法从严惩处。

 

案件启示

第一,划定醉驾共犯清晰边界,防止司法打击范围不当扩张。区分普通劝酒、随口劝说与恶劣教唆行为。日常生活中简单劝说酒后开车一般不追责;但刻意灌酒、设局引诱、欺骗他人醉驾,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应当以共犯定罪处罚。

第二,厘清立功制度立法本意,杜绝 “制造立功” 司法套利。立功不能通过人为策划、引诱他人犯罪来 “创造线索”。任何人为制造犯罪再举报谋求从轻量刑的做法,不仅不能认定立功,自身还将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

第三,树立正确出行法治观念。“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不仅约束驾驶员本人,同行人员也不能怂恿、胁迫醉酒人员驾车。怂恿醉驾一旦情节恶劣,同样面临刑事处罚。

结语

指导案例 272 号是第 48 批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指导性案例重要组成部分,妥善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认定标准难题。该案清晰区分一般劝说与恶劣教唆两种情形,兼顾刑法谦抑性与公共安全保护。同时明确立功制度适用底线,堵住借 “人为制造犯罪线索” 谋取从轻处罚的漏洞,法律不允许任何人通过制造新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换取自身从宽处理;且每一位公民均有义务劝阻醉酒驾车,切勿以身试法参与、策划诱导他人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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