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日,被告人丁某和曾某(另案处理)容留何某、陈某、江某、翁某、张某在米易县撒莲镇一高速路桥下其和曾某用于收购番茄的工棚内共同吸食毒品。
2025年4月2日,被告人丁某在米易县撒莲镇一民宿开了一房间,后容留曾某、江某、翁某在房间内共同吸食毒品。
米易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在办理曾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时发现丁某在米易县撒莲镇一民宿房间内容留曾某、江某、翁某吸食毒品。2025年6月3日13时许,丁某到米易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米易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丁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丁某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宣判后,丁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容留他人吸毒更是从另一个层面助长了歪风邪气,不仅会纵容吸毒者在毒品泥潭中越陷越深,还会让自己触及法律底线,付出惨痛代价。
本案清晰的彰显了我国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司法态度,有力斩断毒品吸食源头链条,具有强烈警示教育与社会指引作用。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为吸毒活动提供场所,助长了毒品的蔓延和扩散,即使未实施贩毒行为,依然构成犯罪。米易法院通过公开庭审和案例宣传,有效破除群众“在家吸毒不算违法”的错误认知。
另外警示大众:民宿房间虽然并非个人长期居住的场所,但在居住期间,住客个人对房间具有一定程度的管理和控制权,其他人在该房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其具有制止的义务,容留他人在民宿房间内吸毒,同样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丁某以自己的名义在民宿开房间,其对房间形成了短暂和初步的“控制”与“管理”,在自己控制和管理的场所允许和容留他人吸毒,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通过审理此案,警示广大群众,既要自觉抵制毒品,又要守好原则底线,收起所谓的“好意”,拒绝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共同筑牢全民禁毒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