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 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如通过微信、短信明确表示认可)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购买食品、支付水电费、子女教育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 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什么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