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筑行业违反施工资质要求,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频发,导致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由此产生了大量司法难题与社会问题。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首次提出“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赋予其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以保障实际承担工程施工义务者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适用范围从宽泛到逐渐限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主体仅限于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其会议纪要中更是明确“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挂靠)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