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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部分抵边乡镇村民受经济利益驱动,利用自身熟悉边境地形、通道、便道等便利条件,参与甚至组织为非法出入境人员提供引带、运送、容留等“偷引带”犯罪活动的情况日益突出。此类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边)境正常管理秩序,更对国家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和疫情防控大局构成直接威胁,给边境地区的社会治理、民族团结和经济发展带来深层次负面影响。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杨某,系云南省瑞丽市某抵边乡镇村民。为谋取非法利益,其与境外不法人员共谋,由对方组织、接应拟非法入境人员,杨某则负责将已从中缅边境线非法进入我国境内的人员,运送至瑞丽市区指定地点。
2025年1月至2月期间,杨某在明知是偷越国(边)境人员的情况下,仍利用其熟悉本地地理环境的条件,多次采用摩托车、改装货车等交通工具,先后运送共计36名非法入境人员。其行为形成“境外组织—边境接应—境内运送”的非法利益链条,严重妨害我国边境管控秩序。
2025年2月17日21时许,杨某在实施运送行为途中,被开展边境巡逻的民警当场查获,涉案人员一并被控制。
案件特点及警示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偷引带”类跨境违法犯罪,反映出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1、边民参与,危害加剧
杨某作为抵边村民,熟悉当地地形,反侦查意识较强,其参与犯罪大大增加了执法部门查处难度,也使“偷引带”活动更具隐蔽性和组织性。
2、利益驱动,屡禁不止
境外组织者常以“一次千元”“轻松赚钱”等话术诱骗法律意识淡薄的边民,使其在短期内频繁作案。杨某在不到两个月内运送36人,可见犯罪频率之高、危害之大。
3、形成链条,查处困难
该类犯罪往往形成“指挥—接应—运送—容留”一体化网络,杨某虽为底层环节,却是整个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助长了更大规模的非法出入境活动。
温馨提醒
境外不法分子常以“高额报酬”“快速致富”为诱饵,瞄准部分边民收入有限、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进行蛊惑。然而,参与跨境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无法实现所谓的“暴富梦想”,反而会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付出失去自由、处以罚金、留下犯罪记录的沉重代价,造成终身的遗憾。
身处国门一线,每一位边民都应牢固树立“国门”意识和“边境”意识,自觉维护边境管理秩序。要清醒认识到:任何形式的“偷引带”行为都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挑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因一时贪念,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毁掉自己与家庭的未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依法严厉打击“偷引带”违法犯罪,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必然要求。也呼吁广大边民群众积极举报相关线索,共同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维护边境地区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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