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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至2022年3月期间,陈先生依照吴先生的要求向其经营的面馆供应面条,约定按周结算货款。此后,吴先生以回款压力大为由不断拖欠货款,面馆亦因经营不善而倒闭,陈先生多次催要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吴先生支付货款元。
陈先生诉称,其在市场里有一个做面条的摊位。2021年2月,吴先生来到市场找到陈先生称需要面条。陈先生加了吴先生的微信后,给吴先生经营的面馆送面条。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而是由吴先生或其面馆的员工向陈先生在微信群中提出供货需求,陈先生送货。开始是一周一结账,吴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或者到市场向陈先生付现金。后吴先生开始拖欠货款,2022年4月吴先生的面馆停止营业。陈先生多次催要货款无果,故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原告陈先生与吴先生之间订立了口头买卖合同,吴先生收货后未及时向陈先生付清货款,存在违约事实,判决吴先生向陈先生支付货款20462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此条体现了在社会生活中,民众应有守约践诺的契约精神,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陈先生与吴先生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存在陈先生向吴先生供货及催款,吴先生向陈先生结算及付款的事实,应视为陈先生与吴先生之间订立了口头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虽未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但已实际履行且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陈先生多次向吴先生催要货款及累计欠款,吴先生未对此提出异议,吴先生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于陈先生请求吴先生支付货款20462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实物提示
经营过程中,交易方拖欠货款现象时有发生。法载律师在此提醒:首先,应增强交易风险意识。为了避免出现“口说无凭”的局面,无论交易方是熟人邻居,还是亲朋好友,均应签订书面协议。如仅以口头形式达成合意,一旦发生争议,往往难以认定双方权利责任,还有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其次,应树立证据留存意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经营活动中,要妥善保存送货签收单、双方沟通微信邮件等,切莫盲目信任。及时留痕方能为履行事实提供依据,为纠纷化解提供证据。最后,应培养及时结算意识。“陈年旧账难算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双方不及时结算货款,将导致欠款金额累计,账目清算困难。定期结算可以较早发现双方分歧,一旦发生纠纷要积极沟通对账,协商和解方案,依法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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