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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 分类:律所动态
  • 发布时间:2025-07-31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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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以案释法】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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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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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李某夫妻二人的房屋准备装修,雇用了从事装修工作的师傅老田,双方约定,工资以日结的方式给付,切割机由张某夫妻提供。某日,老田在使用切割机装修过程中,左手拿着切割机(当时切割机正在通电运转),因嫌旁边电线碍事,老江就用右手拨电线,右食指不小心触碰到切割机,导致手受伤。

老田认为,自己在雇佣活动中意外受伤,张某和李某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张某和李某赔偿其医疗费、核酸检测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49339.34元。

张某夫妻辩称:老田是找来的临时工,与我们不存在雇佣关系,且其并不是因为使用切割机而受伤的。老田受伤后,我们给付医疗费共12135.42元,不用再对其进行赔付。

 

 

Part.2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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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方约定的工作模式、结算工资方式及张某夫妻垫付相应医疗费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老田与张某夫妻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夫妻二人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提供劳务一方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故应当对老田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老田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老田作为切割机的使用人,对切割机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应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而老田的操作导致自己受伤,自身未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相应的过错,对自身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分析本案事发经过,结合各方在事故中过错情况,确认老田承担40%的责任,张某、李某承担60%的责任。

 

 

Part.3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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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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