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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物业存在管理瑕疵 判赔!

  • 分类:律所动态
  • 发布时间:2025-07-22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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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以案释法】物业存在管理瑕疵 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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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2日,福州市鼓楼区某小区业主刘某建将车辆停放于公共露天车位时,因相邻树木倾倒导致车辆受损,产生维修费用2750元。刘某建主张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瑕疵,未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及时处置、未设置警示标志,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抗辩称,刘某建事发时未缴纳停车管理费,且树木倾倒是因气象部门已预警的6-9级大风(黄色预警)所致,属于不可抗力,其已履行日常修剪养护义务,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查明

 

 

1、物业公司长期向小区业主收取公共区域停车管理费,与业主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关系,刘某建此前亦多次缴纳相关费用。

2、物业公司虽定期对小区树木进行修剪养护,但未针对事故区域存在慢性病害的树木采取加固等预防性措施。

3、事发前福州市气象局已发布6-9级大风黄色预警,而根据风力划分标准,该等级风力尚未达到法律意义上构成不可抗力的严重程度(通常以10级以上狂风为界),且涉案树木的倾倒与自身病害及管理缺失存在直接关联。

 

 

争议焦点与裁判核心

 
 

物业的管理责任如何界定:

1过错推定原则下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57条,林木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一物业公司需自行证明已尽管理义务方可免责。本案中,物业虽常规修剪树木,但未对病害树木加固,且在预警后未加强防护,法院认定其存在管理瑕疵。

2极端天气≠不可抗力

福州作为台风频发区域,物业对树木倒伏风险应有更高防范意识。6-9级大风尚属可预警、可防范范围,未达“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要件。法院强调:即便面对恶劣天气,物业仍需履行加固、警示等针对性措施,否则不能免责。

 

 

停车费纠纷能否成为免责理由?

 
 
 
 

1、物业以"个别业主未缴停车费”抗辩,被法院驳回。判决指出:物业服务对象为全体业主,公共区域安全保障是法定职责,不能因单户缴费争议免除对全体业主的管理义务。

2、刘某建事发时虽未缴费,但长期缴纳停车管理费且物业持续收费,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法院明确:单次欠费不影响物业对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二者属不同法律关系。

 
 
 
 

 

 

 

法理分析与实务指南

 

 

 

不可抗力的司法认定三要件:

 

1.不能预见:需超出合理预见范围(本案大风已提前预警,不满足)

2.不能避免: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阻止损害发生

3.不能克服:超出一般人力防范能力

 

本案中,6-9级大风在气象预警范围内,且通过加固树木等措施可有效避免损害,故不构成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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