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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时收款方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的LPR为基础,加计30%~50%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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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7-18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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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时收款方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的LPR为基础,加计30%~50%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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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2日,宝鼎公司与刘雪峰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承包工程名称香格里拉大厦。2013年12月5日,宝鼎公司作为甲方、刘雪峰作为甲方(项目负责人)、王聪浩作为乙方,达成还款协议,内容为:“甲方在承建君城国际香格里拉大酒店工程期间委托该项目负责人刘雪峰多次从乙方购买钢材,甲方保证该工程封顶之前支付乙方包括加价款在内的钢材款总价款的70%。由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乙方。自封顶之日起六个月内付清全部款项。”2013年12月17日,刘雪峰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王聪浩钢材款壹仟陆佰玖拾陆万玖仟元整(小写16969000)。月利率30‰。(系君城国际香格里拉大酒店截至2013年12月17日工程所欠钢材款)”。2014年2月28日,刘雪峰出具欠条,内容为:“今购买钢材328.2T,计款壹佰贰拾玖万贰仟元整(¥1292000)自即日起每天每吨加价4元,并保证三个月内付清加价款在内的全部货款。逾期按拖欠货款的日5‰支付滞纳金,如双方发生纠纷,许昌县法院管辖。注:以上货款价格及垫资款均为税前价格。项目名称:香格里拉大酒店。”2014年6月12日,刘雪峰出具欠条,内容为:“今购买钢材伍拾伍吨,计款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自即日起每天每吨加价4元,并保证三个月内付清加价款在内的全部货款。逾期按拖欠货款的日5‰支付滞纳金,如双方发生纠纷,许昌县法院管辖。注:以上货款价格及垫资款均为税前价格。项目名称:香格里拉大酒店。”

法院判决

本案关于欠付钢材款的违约金确定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因迟延支付货款所造成的损失为利息损失、双方约定月息30‰以及日5‰过高,予以调整,欠款利息均按月息2%计算;因刘雪峰出具欠条的时间不同,应按欠条出具时间分段计算欠款数额和利息损失。

二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王聪浩与宝鼎公司之间成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宝鼎公司委托的刘雪峰所签欠条上显示欠付钢材款应付利息实为欠付钢材款应支付的违约金,故确定本案违约金数额应适用前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刘雪峰出具的欠条中约定月利率3%或日利率5‰的违约责任明显高于一般资金被占用所造成的损失,在王聪浩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损失数额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违约金约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调整。二审法院直接采用法律支持的民间借贷年利率的上限24%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未综合考虑本案合同性质及合同履行等情况,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本院结合王聪浩在二审法院询问中自认其出售的钢材价款高于市场价以及宝鼎公司未及时支付钢材款长期占用王聪浩资金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王聪浩的损失,并在该计算标准基础上再加算30%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以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违约金。

案件评析

买卖合同中迟延付款情形下的逾期损失的计算

(一)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规则

合同对逾期付款损失有清晰约定的,则按合同约定计算,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过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约定过高(一般超过实际损失的30%),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实践中,只要卖方能证明已如约交付货物,而买方未及时付清货款的,就可依合同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如果双方约定标准过高,且没有证据证明实际产生损失数额的,法院会对逾期付款利息标准酌情进行调整,调整上限一般为LPR利率标准上浮50%再上浮30%即为LPR利率的1.95倍。

(二)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处理方式

合同没有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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