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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村委会与自然人孙某签订了《施工协议书》,约定由孙某承建村委会的花池及排水沟工程,对工程内容、承包方式、单价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孙某依约完成施工后,与村委会共同对工程量进行了实地测量,但参与丈量的人员未在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随后,孙某将工程量原始记录本、自行制作的《工程量及结算书》以及工程单价明细表交给当时的村代理党支部书记审核。工程交付使用后,因后期扩路建设,施工现场大部分被损毁覆盖。村委会一直未对孙某提交的决算文件审核结算,也未支付款项,孙某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孙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承揽涉案工程的相应资质,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与村委会签订的施工协议书无效。虽然合同无效,但孙某施工的工程已交付使用,不过部分涉案工程因被覆盖丧失鉴定条件,且孙某未妥善保存工程量数据,导致双方未能形成一致确认的工程量数据,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根据决算书金额,并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判定村委会赔偿孙某决算书金额的 75%。一审宣判后,村委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条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赔偿损失。在此类案件中,承包人主张的 “工程款” 实为折价补偿款或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承包人需提交证据证明施工的工程价款及对方过错程度,以便确定折价补偿款或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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