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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车出事故
名义上的车主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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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杨某的哥哥因个人原因,在购买家用轿车时不方便登记在自己名下,遂与杨某协商,将购置的车辆登记在杨某名下。杨某常年在外地工作,很少在家,于是同意借名买车。2023年9月,杨某哥哥驾车回家途中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认定,杨某哥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因该车没有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家属将杨某及其哥哥二人诉至成都市成华区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车辆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归纳焦点为:杨某作为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因肇事车辆没有购买保险,肇事方赔偿能力不足,受害方进行了适当让步,在杨某哥哥先行赔付受害人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0万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由杨某和哥哥二人在三年内再共同赔偿受害人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5万元。
法载提醒
当遇到亲友借名买车时,要认真核查借用人是否取得驾驶资格、购置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进行年审、是否投保保险等信息后再慎重作出决定,而且要经常关注车辆的续保情况,督促车辆使用人及时投保。如在明知对方没有驾驶证仍同意借名买车或者将车辆出借使用的,都会被认定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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